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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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1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文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亞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金額。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與附表內容不符)。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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