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280號債權人 邱錦玉 即太平企業社債務人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瑞霖
一、債務人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瑞霖應為本件債務連帶給付,惟並未釋明其應負給付責任之法律原因及提出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寄存聲請人陳報地址轄區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就債務人陳瑞霖部份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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