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原告 林家瑞 被告 李崇勇
林文芳 孫文榮 孫金彰 曾金鎮 林雍孫偉唐 張永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
9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楊淑儀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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