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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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維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羅國正 調解成立,告訴人羅國正同意被告於104年9月25日前給付新臺幣30萬元後,具狀撤回告訴,故本院因認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陳俊宏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