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256號聲請人 蘇陳壽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蘇進成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蘇進成(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路○○○巷○○○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蘇陳壽氣(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路○○○巷○○○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蘇進成之監護人。
指定 蘇全明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路○○○巷○○○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蘇進成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蘇進成(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路○○○巷○○○號)之配偶,蘇進成因陳舊性腦中風、高血壓等疾病,長期臥床,無法自理生活,意識不清,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院對蘇進成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蘇進成之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與蘇進成所生之次子蘇全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係蘇進成之配偶,有戶籍謄本1件為證,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蘇進成為監護之宣告,自屬有據。
(二)又聲請人主張蘇進成因陳舊性腦中風、高血壓等疾病,長期臥床,無法自理生活,意識不清,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1件為證,且本院於100年12月22日在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醫師 施仁雄 面前訊問蘇進成,蘇進成對問話無法回答,又鑑定醫師對蘇進成為精神鑑定結果認:「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呆僵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必須靠他人協助下可進食、以鼻胃管幫忙進食,四肢變形無力,無法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須他人完全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並有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本院100年12月22日監護宣告訊問筆錄1件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對蘇進成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本件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蘇進成之配偶,與受監護宣告人蘇進成關係最為親近,且為受監護宣告人蘇進成之主要照顧者,聲請人亦有意願擔任蘇進成之監護人,本院因認由聲請人擔任蘇進成之監護人,最能符合蘇進成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蘇進成之監護人;又蘇全明係受監護宣告人蘇進成所生之次子,衡情蘇全明應會本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蘇進成之最佳利益,與監護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且蘇全明亦出具同意書表示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戶籍謄本1件、同意書1件、印鑑證明1件附卷可稽,是爰指定蘇全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