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婉婷 相對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董文貴 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謝妁恩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對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應予延長壹年(即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十二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
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後,於民國99年4月8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8號、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94號全卷卷宗核閱無訛。
㈡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其於上開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
定後,於99年7月開始履行更生方案,惟因債務人所任職公司之業務量萎縮,債務人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1萬7、8千元之薪資於扣除還款金額12,500元及扶養母親之費用後,已無法負擔自身之生活費用,而須由配偶扶養。而配偶 許晉榮 任職之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通公司)自100年2月份也開始放無薪假,由原先月領5萬元降為月領1萬8千元,且須獨立負擔小孩之扶養費用、房屋貸款、保險費、給父母之零用錢等,家庭生活勢將再度陷入困境,聲請人雖想盡力清償,但力有未逮,債務人目前無法繳納還款金額,顯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爰依本條例第75條第1項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2年等語,並提出繳款單據及債務人配偶許晉榮之薪資明細等件為證。
㈢本院審酌債務人提出其配偶許晉榮任職於益通公司99年4月
至100年10月之薪資明細及加班時數等相關資料,認債務人之配偶許晉榮100年4、5月份加班時數均為0小時,實發薪資金額分別為38,865元、39,165元,確實較100年3月份加班時數66小時,實發薪資金額56,350元明顯減少;100年6月份加班時數為0小時,實發薪資金額為32,150元,亦較100年7、8、9月份加班時數則為44、66、44小時,實發薪資金額41,459元、49,137元、50,238元為少,可見益通公司之營運狀況確實因整體經濟環境不佳而有不穩定之情形,自應認為債務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從而,債務人依本條例第7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至債務人雖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二年,惟查,債務人之配偶許
晉榮雖因加班時數減少致實領薪資減少,然實領金額仍有約4萬元左右,而益通公司未來加班需求亦可能隨整體經濟環境之復甦而增加,屆時將可協助債務人償還無擔保債務,而使債務人依更生方案履行。故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二年,核屬過長,本院認債務人聲請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於一年之範圍內,洵屬有據,准予延長如主文所示。其餘部分,應待將來履行後倘實際發生另有延長必要之情形時,再提出聲請,爰不就其餘部分為准駁之諭知;又債務人於此一年延長履行期間,家庭收支如有結餘,仍應將之儲蓄,以備爾後短暫收入再發生減少時可支用於履行更生方案,蓋法定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應予注意,均併予敘明。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