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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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75號原告 鄔建國 被告全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