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宗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並已於民國98年8月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99年12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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