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2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69號原告 賴麗霞 住臺北縣○○鎮○○路○段○○○巷.被告陳海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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