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櫂豪 律師被告乙○○
23號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上列被告乙○○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義忠
法官盧亨龍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美枝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