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93號原告丙○○當事人(被告乙○○、甲○○)間因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信託關係不存在及塗銷登記可得受利益),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不知上開利益數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規定,暫依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335元繳納新臺幣17,335元。)原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