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92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