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原告 高飛鷂
高芬惠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雪惠 被告 高飛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壹萬伍仟壹佰零捌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15,108元【計算式:(遺產總額8,420,144元)×3/4=6,315,1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568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797元,尚應補繳12,771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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