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5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代理人 侯金城 債務人 蔡藍麗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叁仟叁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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