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8號聲請人 吳仲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又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8號聲請人 吳仲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又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