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回復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 賴意珺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被告 陳圃興
陳繹天 黃芷筠 陳思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被告 蕭澄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回復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