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合興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詩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20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翁靜儀┌─────────────────────────────────────────────┐│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鄭伊珊 │合興機械有│玉山銀行基隆分行│104年2月27日│20,700元│AK0000000│││││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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