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5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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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5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415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簡字第406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無故持有,竟於民國96年4月17日18時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裕 」之成年男子,無償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後,非法持有之。嗣警方於96年4月17日18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街及中平路口,因見被告甲○○行跡可疑上前盤查,隨即在其身上查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25公克),始悉前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6年9月15日死亡之事實,此有被告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甲○○已於96年9月15日死亡屬實,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