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26號聲請人 林毓芳 相對人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萬3,652元(含加班費差額986元、工資差額1萬4,133元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8,533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月2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詳如調解方案,即:「1.資方應於民國113年2月2日以前將下列項目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⑴任職期間加班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986元。⑵112年12月份及113年1月份之工資差額,1萬4,133元。⑶8日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8,533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