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35號原告 曹世彰 被告 吳昇平 訴訟代理人 蘇美華
吳美智 鄭瑜 凡律師被告 吳陳娘 訴訟代理人 吳志明 被告 吳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