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3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李紹華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楊理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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