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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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已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並已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1月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
108年5月3日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等3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406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帳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台幣)││││├─┼────┼─────┼────┼─────┼───────┼───────┼─────┤│1│ 邱美菊 、│││100,000元│92年5月13日│││││ 李榮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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