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吳芳林
吳宛真
一、債務人吳芳林、吳宛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7,287元,及其中45,205元部分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芳林應向債權人給付32,644元,及其中31,209元部分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芳林、吳宛真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