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7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偉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6782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31,678元│民國107年9月2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71│├──┼─────┼─────────┼──────┼────────┤│002│11,764元│民國107年9月2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71│├──┼─────┼─────────┼──────┼────────┤│003│16,344元│民國107年9月2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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