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桃小字第4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 伍佰 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佰元由被告乙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鄭敏如
附表:
┌──┬─────┬────────────────┬────────────────────────┐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
││├───────────┬────┼──────────┬─────────────┤
││(新臺幣)│起迄日│週年利率│起迄日│週年利率│
├──┼─────┼───────────┼────┼──────────┼─────────────┤
│一│27,770元│自93.7.1起至95.5.3止│2.925%│自93.8.2起至95.5.3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自95.5.4起至清償日止│7.131%│自95.5.4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二│27,770元│自93.7.1起至95.5.3止│2.925%│自93.8.2起至95.5.3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自95.5.4起至清償日止│7.131%│自95.5.4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