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成欽 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林**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鄭成欽、林**即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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