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交簡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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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交簡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嘉交簡字第94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啓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2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黃啟誠 」之部分,均更正為「黃啓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主文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之部分,原應載為「黃啓誠」,原本及正本誤載為「黃啟誠」,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