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92號原告東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詩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聯思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4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