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許軒承 被告 林萬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90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吳欣哲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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