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交簡字第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交簡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犯罪事實欄第二行「甘蔗崙西榮路」應更正為「西榮路」,犯罪事實及證據欄關於「 吳清峰 」之記載應更正為「 吳青峰 」。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一時短於思慮,觸犯本案犯行,事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事後與被害人吳青峰調解成立,共願賠償損害新臺幣三萬元,現已賠償完畢,有嘉義縣大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附卷足憑,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鄭雅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