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60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焦楷銘

楊麗琴

一、債務人焦楷銘、楊麗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焦楷銘於民國106年間至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楊麗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15萬3,48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13年06月01日起按月還本付息,查債務人於114年02月26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二)、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債務人焦楷銘自民國114年03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11萬8,42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麗琴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二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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