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字第380號聲請人 鄭山龍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法記載被告之年籍及真正之住居處所,亦未提出證據,致本院無法對被告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業經於99年11月23日送達於原告,惟迄今原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育瑜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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