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8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8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845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02,572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3,206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4,20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朱恆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