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8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844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8號三債務人丙○○
8號三債務人甲○○
6巷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