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昱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06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657、52287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8849號、112年度偵字第51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昱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昱昕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被告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聲明上訴:上訴人頃接獲判決,原審判決容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處,請求廢棄原判決,給予無罪、緩刑或易科罰金之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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