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91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黃山益

被告 沈健州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庭 律師

被告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燦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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