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540號

原告 余惠蘭

被告 蕭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97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因損害賠償事件,經鈞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30號民事判決判命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509,743元確定(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系爭確定判決認定因原告以被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364,716元未清償,故判決此部分金額應由原告負清償之責任。惟關於上開汽車貸款原告業已清償,故原告尚欠被告之金額為145,027元(計算式:509,743元-364,716元=145,027元)。惟被告竟仍持系爭確定判決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現由鈞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815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被告於系爭執行程序中主張債權金額為509,743元,並請求查封原告名下所有不動產,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中,被告所據執行名義即系爭確定判決,在超過145,027元範圍內,應予撤銷,被告不得向鈞院主張查封拍賣原告名下之財產。

二、被告則以:原告要被告撤銷系爭執行程序,被告因此延緩執行,結果原告竟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不接受原告之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提起系爭車輛所有權訴訟,經鈞院107年度嘉簡字第770號、鈞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認定系爭車輛為被告所有,故原告應將系爭車輛返還予被告,並應偕同被告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移轉登記。結果原告於110年6月已經清償系爭車輛貸款,竟拖延至111年6月底即原告房子二拍前一日始將清償證明給被告,試問這段期間車輛折舊及被告不能使用車輛之損失如何處理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有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而言。又債務人所主張消滅或妨害債權人請求之事由,須係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後者始得為之。若主張之事由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前即已存在,則為執行名義之裁判,縱有未當,亦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亦即如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者,縱該為執行名義之裁判有何不當,即與異議之訴之要件不符,即不得提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對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屬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必須以其主張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發生於判決確定後或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得准許之。

 ㈡經查,兩造間就借名登記購買系爭車輛糾紛,被告請求原告應將系爭車輛貸款364,716元清償,前經本院以系爭確定判決即109年度訴字第830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被告持之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揆之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所為異議原因之事實,自須以執行名義成立後或系爭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始得為之。原告固主張系爭車輛貸款364,716元已清償完畢,此部分債權消滅而不存在,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中有關此部分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惟查,原告所提出之清償證明書日期為110年6月1日,是原告所主張業已清償車輛貸款364,716元之事實,乃系爭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日110年10月8日前已存在之事實,依法不得再為主張。故原告以系爭執行名義成立前(並為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生之事由為主張,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顯與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相違,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之上開事由,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符,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被告所據執行名義在超過145,027元範圍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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