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39號
上 訴 人 江光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傳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