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50號上訴人 王慶屏 被上訴人 霍利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計算式:人民幣709,000元×4.541(即被上訴人於106年6月29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3,219,5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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