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一一八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即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為照護年已八十歲之母親之生活起居,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本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在案,被告上開犯行重大,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稱 伊尚 有兄姊共計三人,是除被告外,並非無他人足以照護被告之母親,且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其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