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12號
原   告  林義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異草 間,請求以分割共有物所得土地,抵償
應給付之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9,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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