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小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120號
原   告  黃世堯
被   告  古亭 建成診所即 何俊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板橋市,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另被告 何俊英 獨資之古亭建成診所雖設於台北市○○區○
○○路○段○○○號,然該診所於94年3月7日業已辦理歇業迄今
,於起訴時,已未在上開處所營業,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及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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