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閉祖嘉
楊馥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閉祖嘉、楊馥嘉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閉祖嘉、楊馥嘉因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44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被告閉祖嘉、楊馥嘉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閉祖嘉所有,業據被告閉祖嘉、楊馥嘉供承在卷,是檢察官前揭聲請,經核認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 官火秋予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不明藥材6包│├──┼───────────────────────┤│2│不明藥材3包(2公斤、7公斤、9公斤)│├──┼───────────────────────┤│3│不明藥粉3包(9公斤、6公斤、2公斤)│├──┼───────────────────────┤│4│不明藥物15盒│├──┼───────────────────────┤│5│不明罐裝藥丸98盒│├──┼───────────────────────┤│6│拔罐器29個│├──┼───────────────────────┤│7│名片盒4盒(聲請書誤載為明信片4盒)│├──┼───────────────────────┤│8│放血片1盒│├──┼───────────────────────┤│9│藥品說明書6張│├──┼───────────────────────┤│10│不明藥材1公斤、3公斤、3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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