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552號原告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凌凱 被告 黃文政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 律師
陳鎮 律師 李淑娟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8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文政被訴偽造文書等案,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8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羅智文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