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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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79號原告 張鵬利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被告 洪有朋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林宏吉
4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複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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