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交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碧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
54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呂欣穎通譯楊長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碧山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林碧山前於民國90年間,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90年2月13日以90年度竹交簡字第131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13,000元。又於91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1年3月7日以91年度交簡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95年12月21日以95年度竹交簡字第10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6年1月25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又於100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0年8月1日以100年度交易第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100年10月4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詎林碧山仍不知悔改,明知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竟仍於100年11月6日下午6時許起至同日晚間9時15分許止,在新竹市○○區○○○路某小吃店內,飲用啤酒2、3碗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從上開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重型機車,欲返回其位於新竹市○○區○○里○鄰○○街○○號之住所。嗣於同日下午9時52分,駕駛車輛行經新竹市○○區○○○路○○○號前,為警攔查,經警當場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96毫克,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裁定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
四、附記事項:查被告林碧山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於100年11月8日修正,於同年11月30日公布,並自同年12月2日施行,修正前僅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之一項犯罪態樣規定,且其法定刑原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雖原第一項之犯罪構成要件維持不變,但法定刑變更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定第2項增加「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態樣,此次修法涉及刑度變更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本件被告林碧山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並未肇至他人死傷之結果,其犯行則無修正後增定第2項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然被告林碧山本件犯行,若適用舊法,刑度則為有期徒刑1年以下、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若適用新法,刑度為有期徒刑2年以下,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之罰金,顯見適用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林碧山,是本件經比較新舊法,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林碧山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185條之3予以論處。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呂欣穎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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