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顧宗成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23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顧宗成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110年7月20日警詢、110年9月28日偵訊時自白坦認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33號卷第9至12頁、第77至7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盧皆成 、 林碧英 於110年9月28日偵訊時之證述:我們已經和解,我們要對被告顧宗成撤回告訴等語情節大致相符【見同上偵字第5233號卷第77至79頁】,核與檢察官於本院110年12月8日準備程序時陳述:「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等語情節亦大致符合,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33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顧宗成過失傷害不起訴)、新昆明醫院110年7月19日丙種診斷證明書(盧皆成、林碧英)、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盧皆成)、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車牌000-0000普重機車損照片、道路全景、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車禍現場畫面)、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駕駛人顧宗成)、被告顧宗成普重機駕駛執照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字第5233號卷第19至21頁、第23至35頁、第37至91頁、第43至45頁、第47頁、第55頁、第83至84頁】。又被告目前中風恐致生活不能自理之事實,亦有被告110年9月28日偵訊筆錄、本院卷第23頁送達證書上之電話註記各1件在卷可佐。是本件事證明確,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