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0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AS0000000)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99年3月22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