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投刑簡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慶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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