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亞洲寶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惠然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 律師
郭玉瑾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514號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